(2017)黑0110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鼎丰货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鼎丰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修正宽,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丰货场,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屯。经营者张本军,总经理。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416006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涉嫌违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调查。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经集体讨论,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哈环罚告[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哈环罚听告字[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催字[2017]第24172003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愔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