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少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教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辩护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霖、刘慧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黄少虎及其辩护人江凯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少虎伙同他人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福海茶行”店的二楼一号包厢内向王某讨要欠款时,与王某发生纠纷并打架。行为中,被告人黄少虎伙同他人殴打王某,致王某受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少虎于2015年8月14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少虎的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黄少虎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少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黄少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被害人王某欠款引起,被害人王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黄少虎事先没预谋,只是行为过激,但行为有所节制;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黄少虎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少虎伙同他人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福海茶行”店的二楼一号包厢内向王某催讨欠款时,与王某发生纠纷并打架,后被告人黄少虎伙同他人殴打王某,致王某受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少虎于2015年8月14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黄少虎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黄少虎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当场付清,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刘某、潘某1、潘某2、潘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字[2015]06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货物抵债授权书、还债合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虎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少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少虎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少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少虎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根据被告人黄少虎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经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黄少虎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黄少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王建荣人民陪审员 林跃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余晓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