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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龙、叶遇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龙,叶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龙,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遇文,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龙与被执行人叶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叶遇文名下拆迁补偿款已被本院依法预扣留,但因该款项尚需政策落实,在数额及时间上未最终确定,现申请执行人刘永龙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