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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万胜与李林林、段长安、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胜,李林林,段长安,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049号原告:唐万胜,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森,系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林,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段长安,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治市襄垣县后堡镇任家岭村村委员会大院东。法定代表人:魏燕军,职务:经理。原告唐万胜与被告李林林、段长安、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银行利息至被告全部���还欠款止(截止至2017年4月13日利息为48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段长安介绍与被告李林林相识。2016年4月13日被告段长安称被告李林林在襄垣开了个殡葬公司,需部分资金。这样原告即与段长安、李林林一起到史家庄建设银行提出现金200000元,并当时交给李林林。随后被告李林林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段长安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6个月。为进一步保证资金的安全李林林又以被告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借款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规定,用高跃增在原长治市针织厂富华X区X号楼X单元X户及被告襄垣县御龙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十个墓位作为还款保证,如到期不能归还,抵押的高跃增房产及该三十个墓位由原告债权处理。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林林便不接听电话。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段长安,被告段长安答应解���,但至今已逾半年多,始终未给原告解决。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李林林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亦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至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退还原告唐万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