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呼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呼延红。本院在执行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呼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督2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支付令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呼延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至还款之日。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呼延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延红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延红于2017年4月2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32元,于2017年4月28日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于2017年4月29日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8元,于2017年5月16日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8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呼延红承担案件受理费1434元及执行申请费36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督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