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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长有对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75号案外人:王长有,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法定代表人:王忠斌,主任。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公司)与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道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长有对执行位于依兰县X镇X小区X栋X单元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长有称,2012年10月2日以现金购买的异议房屋,且一直占有异议房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屋查封。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故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昊诚公司与三道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道岗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昊诚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18020384.95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封了位于依兰县X镇X小区X栋X单元X室。判决生效后,三道岗村委会未履行给付义务,昊诚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哈执字第25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黑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合法有效的债权合同外,尚需履行不动产物权公示即登记的法定方式。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应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并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除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向其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外,无其它可以证明实际支付价款的有效证据,故案外人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其所提异议符合上述规定,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综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异议房屋的查封行为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案外人王长有请求中止对依兰县X镇X小区X栋X单元X室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长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翟至宇审 判 员  葛新妹代理审判员  舒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