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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卞威与谢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威,谢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691号原告:卞威,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明,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恋凤,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卞威与被告谢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恋凤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因讨债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损失。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着,诉至本院。被告谢恋凤未作答辩。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因个人经济紧张,今向卞威借得人民币38,000元整,本人承诺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还清。若本人逾期不还,本人愿意:1、按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2、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借款金额0.73%的违约金;3、同时支付甲方讨债期间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拍卖费、人工费等一切损失。”现原告因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恋凤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卞威借款38,000元。二、被告谢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卞威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38,000元计算,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谢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卞威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谢恋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岭人民陪审员  周明华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