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光玉、安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玉,安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熊光玉,女,198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安国权,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光玉与被执行人安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熊光玉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1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