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简洪军与黄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洪军,晏永珍,黄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简洪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花坪镇。申请执行人:晏永珍,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被执行人:黄航,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5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36,047.22元、案件受理费911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4,9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航履行了45,000元,对余下的执行标的,与申请人达成了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8年、2019年的12月31日前每年给付20,000元,从2020年起,由被执行人黄航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止的执行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同意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航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简洪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静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