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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再林、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再林,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22民督6号申请人:王再林,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凭,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坝镇勐里村。法定代表人:刘健勃,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再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再林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4583.2元,2017年5月,被申请人在墨江县政府各部门的督促下支付了1000元,现还欠申请人工资23583.2元,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墨江县新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结算汇总表”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再林劳动报酬3583.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再林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再林劳动报酬22367.4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智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