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饶清华与李大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清华,李大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411号原告:饶清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雁,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清华诉被告李大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清华于2017年6月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清华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饶清华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