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显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显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56号罪犯蔡显美,女,1966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显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蔡显美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责令蔡显美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345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闽刑复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显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刑事判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88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显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显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显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显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显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