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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启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启全,王启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东三街北、商务外环路西A-32号1幢25层24号。法定代表人:赵���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全,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原审被告:王启松,男,汉族,19078年8月1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上诉人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在被告工地施工受伤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故本案应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被告河南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