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欧阳涛、薛超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涛,薛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4号申请人欧阳涛,男,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薛超鹏,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沙市区人。申请人欧阳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7年4月25日21时,被申请人薛超鹏驾驶车牌号为鄂A×××××小型客车沿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荆州区学苑路金九龙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申请人欧阳涛(行人)发生刮撞,造成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由被申请人薛超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欧阳涛负次要责任。因车牌号为鄂A×××××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车牌号为鄂A×××××小型客车。梁世琼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室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车牌号为鄂A×××××小型客车;二、查封梁世琼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屈原路29号第7-2栋2门4层4室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