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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根山与郭国庆、秦燕财产保全(诉中)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山,郭国庆,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山,男。被执行人郭国庆,男。被执行人秦燕,女。李根山与郭国庆、秦燕财产保全(诉中)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郭国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0805**)一套予以查封,并以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铜房权证新区字第2011075**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2017年6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国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0805**)一套予以查封,将担保人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铜房权证新区字第2011075**号)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