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根山与郭国庆、秦燕财产保全(诉中)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山,郭国庆,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山,男。被执行人郭国庆,男。被执行人秦燕,女。李根山与郭国庆、秦燕财产保全(诉中)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郭国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0805**)一套予以查封,并以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铜房权证新区字第2011075**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2017年6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国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0805**)一套予以查封,将担保人李根山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世纪花园小区13幢10502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铜房权证新区字第2011075**号)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