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海印与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海印,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霍海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南岸小区14号楼2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崔玉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霍海印申请执行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壁市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昌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