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闫某1与闫某3、闫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1,闫某2,闫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919号原告闫某1,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某2,男,1938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某3,男,1964年12年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1与被告闫某2、闫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某2、闫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