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浩与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家墩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家墩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699号原告:李浩,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8层909室。法定代表人:夏云翔,总经理。被告: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家墩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花园4栋1层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方华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腾博叁捌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家墩分公司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予以免交,邮寄费40元,由李浩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