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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皓轩、龚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皓轩,龚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皓轩,男,201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尤方方(系于皓轩母亲),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于心龙(系于皓轩父亲),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运,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丽,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皓轩与被上诉人龚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皓轩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