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07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07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伟,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渠县。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30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东、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廖伟通过手机QQ、微信、陌陌聊天等网络社交工具与多名女被害人联系,后邀约开房见面交谈或发生性关系,随后趁应约而至的女被害人不备,将女被害人的财物盗走后逃离现场。现查明,被告人廖伟共作案五宗,分别为:1.2015年2月24日11时左右,被告人廖伟使用上述手段,在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金湖大厦”501房内,将被害人王某的手提包盗走,内有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1元)、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同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廖伟使用上述手段,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宁和街“锦洲住宿”307房内,将被害人巫某的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85元及身份证、钥匙、化妆品、银行卡等物)。3.2016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廖伟使用上述手段,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顺鑫住宿”201房内,将被害人尹某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白色朵唯L5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19元)及银行卡、钥匙等物。4.同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廖伟使用上述手段,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光和街一巷21号“迎君住宿”402房内,将被害人刘某的短裤盗走,后盗走短裤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5.同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廖伟使用上述手段,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金和七巷“群英住宿”602房内,将被害人廖某的挎包盗走,内有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5元)、玫瑰金苹果6S一部(价值人民币4029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均无法估价)、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2017年1月13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虹泰宾馆”240房抓获被告人廖伟,随后在被告人廖伟暂住地缴获赃物手机三部及被害人身份证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说明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及抓获经过、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黄某、柏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廖某、巫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物价部门价格价格鉴定函、电信部门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涉案赃物、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的拍照、被告人廖伟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廖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仰聪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