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珠娃、苏毛妮与崔志全、苏香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珠娃,苏毛妮,崔志全,苏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珠娃,男。申请执行人苏毛妮,女。被执行人崔志全,男。被执行人苏香丽,女。本院在执行张珠娃、苏毛妮与崔志全、苏香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志全、苏香丽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珠娃、苏毛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