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永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永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005号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63636755Q。法定代表人:季万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孙永桂,男,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桂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