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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联之润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联之润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李刚,于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联之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新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联之润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李刚、于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联之润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