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曾水波、谢韬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水波,谢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水波,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崇仁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韬,男,1995年8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韬犯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曾水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水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水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水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水波撤回上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