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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心卫官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心卫,官德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189号之一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1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1506。法定代表人:吴跃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燕,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筱梧,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心卫,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官德芳,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心卫、官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青松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