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平波与罗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波,罗漫,廖显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07号原告:罗平波,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漫,女,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廖显荣,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罗平波与被告罗漫、第三人廖显荣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平波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0元。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禧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