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上海狂奔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董功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上海狂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004号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郎国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男。被告:董功有,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上海狂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功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被告上海狂奔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