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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督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韩俊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韩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督50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负责人庞海强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韩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被申请人韩俊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2017)内0525民督5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韩俊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发出三十日之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525民督5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41元,由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