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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智钦与杨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钦,杨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677号原告:杨智钦,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念,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智钦与被告杨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杨智钦以被告已主动为其维修好大门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钦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智钦负担。审判员  杨锴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启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