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智钦与杨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钦,杨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677号原告:杨智钦,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念,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智钦与被告杨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杨智钦以被告已主动为其维修好大门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钦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智钦负担。审判员 杨锴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启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