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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利与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利,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38号原告张某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田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睿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