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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夏新成、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夏新成,赵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9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北路18号。负责人:张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新成,男,1968年7月18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赵红艳,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告夏新成、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庆人民陪审员  杨白泉人民陪审员  问清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