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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菊萍与袁金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菊萍,袁金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84号申请人:陶菊萍,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袁金法,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袁斐(系被申请人袁金法的女儿),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弄***号***室。申请人陶菊萍申请认定袁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菊萍称,丈夫袁金法突发脑溢血,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袁金法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袁金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陶菊萍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袁斐称,同意申请人陶菊萍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金法,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汾州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袁金法与申请人陶菊萍系夫妻。2017年4月1日,申请人陶菊萍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袁金法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袁金法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袁金法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陶菊萍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陶菊萍系袁金法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应为袁金法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金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陶菊萍为袁金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