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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欣华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欣华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75号申请人: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葛埭村。法定代表人:丁瑞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伦,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无锡市欣华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鸿声鸿月路。法定代表人:任晨辉。申请人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欣华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欣华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