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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声花与芜湖市宇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声花,芜湖市宇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声花,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宇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2941734X。法定代表人:黄宝阳,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宝阳,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3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宇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宇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宝阳在招商银行的存款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