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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永辉、韩宗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辉,韩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韩宗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张永辉申请执行韩宗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