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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司彩云与陈鹏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彩云,陈鹏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455号原告:司彩云,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鹏,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司彩云与被告陈鹏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陈鹏鹏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伟勇审 判 员  朱 欢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