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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邹万富、程长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万富,程长勇,吴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邹万富,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程长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吴占红,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程长勇之妻。现查明:被执行人程长勇、吴占红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做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