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袁传粉、李成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传粉,李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51号申请人:袁传粉,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申请人:李成坤,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申请人袁传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坤名下的位于正大城市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袁传粉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万元(帐号03×××67)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成坤名下的位于正大城市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查封期间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同时冻结申请人袁传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万元(帐号03×××67),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准申请人袁传粉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袁传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