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曹建成与于声军、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成,于声军,滕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569号之一原告:曹建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欣,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声军,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滕黎明,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原告曹建成为与被告于声军、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曹建成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杨晨炯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思思?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