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3,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兵,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右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某1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有本案诉争的遗产,上诉人在答辩期间向一审法院递交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诉求的房产根本不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菏泽市牡丹区高平路锦绣花城小区,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是在菏泽市牡丹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应当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黄某2、黄某3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上诉人黄某2、黄某3以其父母去世后所遗留的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和菏泽市牡丹区成阳路路灯管理所附近的两处院落未进行遗产分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计款100万元。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黄某2、黄某3所诉请的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的房产价值约150万元、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成阳路路灯管理所附近的房产价值约75万元,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的房产应当认定为主要遗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案涉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当事人所诉争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价值多少须经案件实体审理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李认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