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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经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经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经正村第十二组。法定代表人:王罗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经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公园空中街市的房产(产权证号:10001328**)及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15组大桥花园11栋201房的房产(产权证号:湘房权059928,59929)。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张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