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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玉霞与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霞,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霞,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民委员会,住通南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赵玉霞与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81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