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19号原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空南路锦绣后湖三期4栋一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汤志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军,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庭前协调,被告陈军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原告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