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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柏文与被告仇伟、乔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文,仇伟,乔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657号原告:柏文,男,1989年7月21日生,住南京市。被告:仇伟,男,1983年1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乔年芳,女,1981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柏文与被告仇伟、乔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柏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计22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76元,由原告柏文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