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柏文与被告仇伟、乔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文,仇伟,乔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657号原告:柏文,男,1989年7月21日生,住南京市。被告:仇伟,男,1983年1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乔年芳,女,1981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柏文与被告仇伟、乔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柏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计22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76元,由原告柏文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