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段连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段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010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8号楼。负责人:赵元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事务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事务律师所律师。被告:段连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