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运东与沈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东,沈金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356号原告:李运东,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沈金余,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运东与被告沈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金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