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冀清军、邹万芹等与侯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清军,邹万芹,侯杰,邢台淑霞汽车租赁服务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26号原告:冀清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南和县。原告:邹万芹,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侯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砖厂路。被告:邢台淑霞汽车租赁服务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电视塔生活区*排*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与新华南路交汇南行100米。冀清军、邹万芹与侯杰、邢台淑霞汽车租赁服务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冀清军、邹万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清军、邹万芹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冀清军、邹万芹负担。审判员  赵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彦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