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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魏景伟与党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景伟,党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魏景伟,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县曹村镇。被执行人党新宁,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县曹村镇。申请执行人魏景伟与被执行人党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新宁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安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