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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文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5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文凯,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建德市。2008年5月28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8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一日;2010年2月5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6月13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0月1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4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0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文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汪翔出庭,指控:2017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蒋文凯在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衣之家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王某睡着之际,扒窃其放在桌上的华为牌手机1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文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文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蒋文凯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文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文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文凯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项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