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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爱军与陈志愿陈大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军,陈志愿,陈大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军,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愿,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大宝,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爱军与陈志愿、陈大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爱军与2017年4月10申请撤销对(2016)陕011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符合撤销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撤销申请执行人吴爱军对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